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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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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方檢察署於本(27)日下午召開『連江地區檢警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刑罰會議』,重申速查嚴辦各種違反防疫相關規定之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493

發稿日期: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稿單位: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聯 絡 人:書記官長李瑩芳
聯絡電話:0836-22823      編號:1090227

連江地方檢察署於本(27)日下午召開『連江地區檢警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刑罰會議』,重申速查嚴辦各種違反防疫相關規定之案件 連江地檢署為使轄區各警調機關瞭解109年2月25日公布施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有關刑罰之構成要件及落實該條例制訂目的,召集連江縣警察局、馬祖調查站、海巡署連江查緝隊、金馬澎分署第一O岸巡隊、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及馬祖憲兵隊等司法警察機關,共同研商因應措施,以嚴辦速查各種違反防疫之案件,落實法律規定。

檢察長俞秀端在會議中表示: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業已公布施行,為落實特別條例規定,連江地檢署除了召集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商加強查緝措施外,針對此類案件將全力查辦,同時強化與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之溝通聯繫,以達迅速、正確處理案件,共同把關,守護國人健康。

本次會議由李主任檢察官俊毅說明特殊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刑罰規定構成要件及與相關法令(傳染病防治法、刑法)之比較適用,同時提供法務部109年2月25日製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刑罰部分懶人包』資料供與會司法警察機關瞭解各條文規範內容,並綜整疫情期間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態樣及法律責任,提會請各機關研商各項處置措施。

連江地檢署除了重申將速查嚴辦各種違反防疫措施之案件外,並和與會各機關共同呼籲:依特別條例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第12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第13條)及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第14條),均是觸犯特別條例之行為,將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民眾要避觸法,如發現有他人違法者,亦請向轄區檢警調舉發,連江地檢署會嚴查速辦此類不法,共同守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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