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10年保字第5號扣押物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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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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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保管案件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附件內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贓物庫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0號;電話:0836-22823分機109 。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本案承辦人:蔡慶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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