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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檢署首波賄選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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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司法大廈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年12月26 日
連 絡 人:書記官長 陳德晶
連絡電話:0836-22823
編號:1071226

連江地檢署首波賄選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高一書主任檢察官偵辦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莒光鄉選區賄選乙案,首波偵查終結,其中王姓縣議員當選人、劉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及其樁腳、選民共計33人,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均提起公訴,另沈姓等8位選民因坦承犯罪事實並繳回犯罪所得,皆給予緩起訴處分,而針對王姓縣議員當選人及劉姓鄉民代表當選人部分,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茲詳述如下:
一、現金買票賄選部分 王姓縣議員當選人及劉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共同與任職某消防機關之陳姓、鄭姓主管,涉嫌以每票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行賄沈姓等6名選民,事證明確,王姓縣議員當選人等4人,均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二、提供交通費賄選部分 王姓樁腳係王姓縣議員當選人胞妹,涉嫌提供交通費予陳姓選民返回莒光鄉及約其投票予王姓縣議員當選人。王姓 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陳姓選民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事證明確,均予以提起公訴。
三、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部分 王姓縣議員當選人及其母親為增加勝選機會,竟與林姓等28名選民各基於犯意聯絡,自104年1月間起至106年1月間止,先後將林姓等28名選民戶籍,虛偽遷徙至莒光鄉其事先安排之戶籍內,使林姓等28名選民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事證明確,王姓縣議員當選人等30人,均以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嫌提起公訴。
四、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部分 王姓縣議員當選人及劉姓鄉民代表當選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對象,故依規定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五、為維護民主政治之核心價值及選舉之公平,本署除積極查察賄選追究賄選者刑責外,更以當選無效之訴剝奪該等非法當選者之當選資格,希冀達成端正馬祖地區選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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