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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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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家,建管處說是「違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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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某呂姓女子明知其所有坐落於台北市石牌路的房屋陽台違建,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已經查報為違建,且即將拆除,竟隱瞞實情,而於八月間委託仲介公司以六百三十萬元把公寓出售給不知情的李姓女子。雙方簽約買賣契約時,呂女在房地產現況說明書中的「建築改良物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及「建築改良物是否漏水」兩項都勾選「否」。 李姓女屋主稍事整修旋即搬入居住,不料發現房屋多處漏水,接著又接到建管處通知將拆除陽台違建,她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法律解析: 一、呂姓女子明知其增建的陽台已經被查報為違建,且即將拆除,竟然隱瞞實情,而趕緊賣給不知情的李姓女子,因賣價與房屋的實際價值不相當,其顯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使人交付金錢,而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涉有詐欺罪嫌。 二、依民法規定房屋之出賣人於移轉時,應擔保買賣之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疪,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疪。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疪。買賣因物有瑕疪,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三、本案呂姓女子承認,她明知公寓的陽台是違建,已經被查報和接獲拆除通知,她為了順利出售公寓沒有告知買方此事,因僅陽台部分為違建,拆除該違建部分,亦不影響該房屋之通常效用,故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事部分因而減價數十萬元和解了事,但刑事部分仍然構成詐欺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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