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停車糾紛卻鬧人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 資料點閱次數:3361
法律問題: 某張姓男子開車前往醫院探住院的母親,但停車場已滿,見有一部小客車後方勉 有點空位,為免車尾凸出車道,而將車頭頂著前車,而該前車前又有整排的小子, 並沒有適當的間隔,致前車無法駛出,前車車主某黃姓男子於步出醫院想要開車 時,發現其車被他車頂住,乃透過醫院播音系統呼叫後車車主,但張姓男子沒有 注意呼叫,等探視完畢後,即約三十分鐘後才步出醫院,到停車場時,黃姓男子 和其兄弟上前理論,張姓男子竟一言不合而出手毆打黃姓男子,並用象牙鑰匙圈 攻擊,黃姓男子受傷後,聯合其兄弟持木棍圍毆張姓男子,致張姓男子頭部受傷 死亡,停車糾紛卻鬧人命,黃姓男子可以主張是正當防衛嗎? 法律解析: 一、停車時,前車因無適當的間隔可供開出,張姓男子仍執意將車頭頂住前車,自可預見前車將無法開出來,而有引發糾紛或衝突的可能,竟仍執意如此停車,一旦發生糾紛時,自屬可歸責於其之事由。 二、黃姓男子與張姓男子理論時,張姓男子竟以象牙鑰匙圈攻擊黃姓男子使受傷,即為黃姓男子「現在不法的侵害」,黃姓男子如出於防衛自己生命或身體之權利而反擊時,如在排除攻擊的適當範圍內,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是不罰的。但黃姓男子與其兄弟如基於傷害或殺人之共同犯意,持棍痛毆張姓男子致死,依其情形,可能已是另行起意,而可能涉有傷害致死或殺人之罪嫌,自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 6. 無論民事或是刑事都講求證據 某銀行經理在八十年間,每個月的薪水新台幣(下同)四萬多元,每次買賣股票,都買在高點,賣在低點(意指賠錢),後來,朋友知道了之後,告訴他,你真笨,為什麼要自己操作呢?某某證券公司的張姓營業員有代客操盤,你可以找他,每個月都有可觀的紅利,怎麼會虧呢?這位經理聽了之後,貪念大動,於是就找上了張姓營業員,雙方談好條件,以三百五十萬元為單位,每個月的紅利是五十萬元,這位經理認為每個月五十萬元的紅利,不僅比銀行利息高出好倍,甚至還可以說是利潤好的不得了,於是就委託張姓營業員操作買賣股票,但該營業員要求該經理要給現金三百五十萬元、自己一個人來、送到他家,因為給的是現金,除非有簽收,將來很難說確實有交給他這筆錢,當然他是不會簽收的,要經理一個人來,就是沒有目睹,送到他家,就只有經理和他,更沒有證人,這種條件就是要讓該經理於日後無從舉證,經理卻只看到日後每個月高額的紅利,竟然沒有注意舉證的問題,和對方的企圖,就照辦了,之後,張姓營業員給了兩個月,每個月五十萬元的紅利,但第三個月股市崩盤,就不再給紅利,也不再聯絡,經理發現不對勁,想要回這筆錢,但張姓營業員卻置之不理,經理每次打電話聯絡,張姓營業員在電話裡只答:「嗯!嗯!嗯」,不再講別的話,更避不見面,經理越要不到錢,就越心慌,後來,經朋友指點,利用人性的弱點,也就是原先經理大概是一個月打一次電話,所以,張姓營業員根本就不會緊張或憤怒,但改成連續打電話,可能就會被激怒而罵人,經理準備好電話錄音後,一天打好幾通電話給張姓營業員,結果真的不出所料,張姓營業員剛開始時,雖然依然是「嗯!嗯!嗯」,但打到第四通電話時,張姓營業員就因被連續索債而心生不悅,大罵說:「沒錯當初確有說投資三百五十萬元,每月可得紅利五十萬元,你錢是拿到我家給我的,但你不知道股市崩盤嗎?錢早就沒了啦!還要什麼錢」等語。該經理就憑著這捲錄音證據起訴張姓營業員返還委託操作的金錢,並獲得勝訴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從這個案例,我們應該明白不管是親朋好友,縱使是手足的親兄弟,借錢一定要「講清楚,說明白」,簽個收據,最好再加上見證人,就不用擔心沒有證據了。 高雄市某國小六年級一萬多元班費,放在教室內未上鎖的導師抽屜不翼而飛,導師要求全班學生,記名「票選小偷」,如果票選結果,某個同學的得票最高時,他(她)是不是就是「小偷」呢? 導師的說詞是他發紙條給班上學生,是希望小朋友像小偵探「柯南」,提供老師意見,若一時犯錯的學生,也可以在紙條上勇於誠實認錯,單純善意行為 沒想到成誤會。 但是我們要檢討的是所謂的「小偷」,就是指刑法處罰的竊盜罪,且是公訴罪,因此,就必須考慮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縱使全班同學票選結果,也不能當做證據,所以,老師的做法當然是有爭議的,且不合乎法律的規定。又在刑事訴訟程序,犯罪事實的認定要經過嚴格的證據調查和言詞辯論程序,更不可以用票選的方式認定某個同學犯竊盜罪,所以,這位導師的做法,使學生誤認認定犯罪事實可以用票選,確實是不良的示範。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採取嚴格的證據主義,所以,在法院認定被告有罪之前,都是推定被告是無罪的,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不僅檢察官偵查時採取嚴格的證據主義,在法院審理時,更要經過交互詰問和調查證據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更必須有明確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犯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