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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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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也可能遭受太太的家庭暴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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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中國時報97年2月28日報導來自中國大陸的悍妻動用私刑凌虐台灣老公!悍妻嫌老公窮,長期打罵虐待,更從元月十三日晚間起,老公入睡,以鐵鍊綁住他的雙腳並拴綁在鐵窗,以木條歐打、竹筷刺戳,長達四十五天,導致丈夫全身是傷,讓人不忍卒睹!太太對先生的這些行為算是家庭暴力嗎? 法律解析: 一、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之行為。所以,這位悍妻長期責罵先生,用言語虐待,是對先生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用鐵鍊拴綁先生,以木條毆打、竹筷刺戳先生,是對先生實施身體上的不法侵害。因些,這位悍妻事實上是對先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 二、責罵先生的部分,如果是公然侮辱的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但須告訴乃論,但只能判輕罪(一般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罪金,強暴侮辱罪則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用鐵鍊拴綁先生的部分,是剝奪先生的行動自由,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用木條毆打、竹筷刺戳先生,使先生受傷的部分,使先生受傷的部分,是犯了傷害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期徒刑。 五、受虐待和被打的先生,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發保護令,令太太不得對先生再為身體和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如果太太違反保護令的話,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的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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