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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898

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

壹、前言

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張,故廢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根據歷年來所做之相關民意調查,民眾對我國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可見如有配套措施,並透過教育,導正民眾應報思想,應可逐步凝聚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法務部將會透過廣泛討論與研究,凝聚多數民眾支持廢除死刑之共識後,才會提出廢除死刑的法律修正案,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治安之維護。

貳、我國政府對廢除死刑之措施

一、  我國於民國34年已簽署聯合國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為落實上開人權公約人權保障之理念,業將此二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之目標,採取階段措施,除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外,在刑法修正案中提高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之新規定,亦於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期使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之推行,漸進達成廢除死刑之目的。

三、  修法內容

(一)爭議甚大且具有多數唯一死刑之「懲治盜匪條例」,業經法務部提案修正廢止。

(二)目前法務部已針對現行刑法中尚存二條唯一死刑之海盜罪,研擬修正為相對死刑中。

(三)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則篇)中規定替代死刑之配合修正條文如下:

1.數罪併罰有期徒刑執行的上限提高為30年,使犯一罪與數罪之刑罰有所差別。且為避免刑度輕重失衡,將死刑減輕後的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酌採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對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兔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第三犯)不得假釋。

3.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爰將其得假釋之門檻提高至執行逾25年。始得許假釋,以期廢除死刑政策完成前,能以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的選科,實質取代死刑判決,以作為漸進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

4.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之精神,已為國際間之共識,且符合罪刑均衡原則,而刪除未滿18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判處死刑之規定。

參、執行死刑人數之統計

      有關近幾年來,我國執行死刑之人數,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而有明顯降低之情形,其人數分別為:1998年有32人、1999年有24人、2000年有17人、2001年10人、2002年有9人,2003年有7人,2004年僅有3人,在法務部逐步推展前述政策下,期能漸進實現廢除死刑之理想。

肆、教育宣導

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法務部以結合政府各相關機關及民問資源,多元、多樣、多管道方式。適時對民眾宣導政府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及各階段之各項配套措施,並督導所屬各地檢署積極結合在地資源多管道行鎖推廣等方式,逐步降低民眾疑慮,進而凝聚共識,獲得支持。該教育宣導措施包括:

(一)結合行政院新聞局協調廣播電台或有線、無線電視台等節目製作單位規劃製作相關專題報導,協助廣為宣導。

(二)新修正刑法所採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等刑事政策,法務部除將對檢察官及相關執法人員作教育訓練外,並適時在研討會或座談會上對民眾宣導上開觀念。此外,邀集刑事政策專家、學者及人權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專文探討相關議題,提供各相關機關擬訂政策參考。

(三)於法務部網站登載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之說帖及蒐集其他先進國家死刑存廢現況,提供民眾參考,使民眾瞭解廢除死刑乃世界之趨勢及主流,祛除民眾對治安惡化之疑慮,導正民眾應報主義之思想。另印製政府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之文宣品,分送各相關機關、各級學校及所屬各地檢屬推廣運用。

(四)協調教育部轉知所屬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於辦理轄區內各級學校教師人權法治教育研習活動時,增列相關主題課程。另督導所屬各地檢署主動安排並遴派檢察官或觀護人至轄區內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宣講相關內容,期使民主法治觀念向下紮根,提昇民主法治素養。

伍、策進作為

為落實逐步廢除死刑政策,除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及其配套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1年1月30日完成立法,及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月2日完成立法外,法務部另對於本政策之策進作為如下:

(一)民眾最質疑者為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因此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應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以積極行動展現維護治安之決心,袪除民眾之疑慮。

(二)本部將持續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害人之期以彌平被部分損害。

(三)因執行死刑恐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為慎重計。法務部於舢年I月蛇口業經修正「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被告等人就死刑案件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申者,增列為審核之事曲"以保障人權。

(四)定期蒐集彙整官方處理犯罪案件統計資料,分析研究犯罪狀況及特性,並預測未來發展趨勢,以提供各相關機關研擬刑事政策及防制犯罪業務參考。

伍、結語

我國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對於死刑之立法政策,已深入檢討,惟我國人民於犯罪行為採應報主義之觀念仍然盛行,人權法治教育尚待努力推動,死刑制度或許暫時無法全面廢除,因此我國政府現階段係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以減少有關死刑之立法作為政策目標,並輔以各替代死刑之配套措施,期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止死刑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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