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的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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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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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的觀護人 曾莉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ㄧ日,剛滿18歲的潘男騎重型機車尾隨隻身騎乘機車的陳女,見四下無人便加速貼近陳女,搶奪陳女放在機車踏板上的皮包。後來潘男被警察抓到,雖然只搶得1300元,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法官因潘男年輕識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四年,希望潘男能夠省思而迷途知返。在緩刑期間內,觀護單位負責輔導矯正其偏差觀念,潘男必須接受觀護人的追蹤觀護。
「觀護」顧名思義為「觀察保護」。觀護對象為犯罪的人,被觀護的人通稱為「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為了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會採分級分類處遇措施,加強對重刑犯及累犯、再犯之輔導監督。對毒品案件、性侵害案件及家庭暴力等案件也會採不同的執行方式,以落實觀護功能。觀護工作除了約談、訪視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外,還要輔導他們的生活,給予就業、就學、就醫、就養等各種協助。所以觀護工作不僅消極的監督管束,防止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罪,更要積極的輔導他們重新適應社會,使他們能夠向善自立更生。總之,觀護人面對形形色色複雜、曾犯罪的受保護管束人,觀護工作的辛苦絕對是超乎我們想像的。
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的對象為18歲以上成年犯,包含: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受緩刑宣告,在緩期中付保護管束的人;以保護管束代替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及強制工作處分的人;執行緩起訴案件義務勞務及命令的人。根據統計:94年執行保護管束約29萬人次,平均每位觀護人每月需執行件數近150人次。94年新收付保護管束人計8,798人,其中假釋7,366人,約占83.7%;緩刑1395人,約占15.9%,其他為停止強制戒治等人數占比例極低,而95年1-8月新收付保護管束人已達8,140人。至於94年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計3,087人,其中義務勞務處分2,529人,約占81.9%;必要命令處分558人,約占18.1%,95年1-8月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更增加到3,464人。
觀護工作責任重大,極具挑戰性,預防再犯罪,影響社會安定深遠,其中當然有許多溫馨的案例:有一吳姓大學生開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念其動機並非故意,且尚在就學中,因此諭知緩起訴處分,義務服勞務120小時。觀護人考量吳生就讀學校的地點、性向,經與高雄市立啟智學校協調,特別安排暑假期間,每日於學校上班時間,處理學校文書檔案工作,並幫忙學校老師照顧弱智孩童。120小時義務服勞務完成時,吳生表示過了一個很有意義的暑假,並與學校建立了友誼,最後回至地檢署報到還偕同父、母親表示感謝,並表示有機會還想擔任義工。遇上這種案例應該是觀護人最感欣慰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