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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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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新增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 地檢署提出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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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選罷法新增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競選活動」,為解除地區公職人員之疑惑,特提出補充說明,強調根據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要件有三,一是規範之主體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二是規範期間是「在競選活動期間」;三是「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必須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方能構成犯罪。對於目前進行中之競選宣傳活動,該署均密切注意,並飭警調機關蒐證中,如有不法將從嚴追訴。
地檢署表示,選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內政部網站發言人室也已針對「政務官不得助選?內政部長李逸洋指出外界誤解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修正意旨」一事,特別提出聲明。  依選罷法第五十條規範之主體,固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但依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對象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而所謂的「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即指各該機關之公職人員,所以,地檢署籲請所有公職人員注意,避免觸法。  而「競選活動期間」,依選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換言之,如非在「競選活動期間」,而有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行為,仍非選罷法規範之對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目的,是在規範政府機關不得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亦即要求行政機關應謹守「行政中立」原則,但並未列舉說明那些行為屬於「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且何謂「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之列舉規定,目前仍由內政部就此部分制定相關法規命令中,故地檢署尚難逕行答覆,但從法條文字可知所規範之行為為「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地檢署指出,至於公職人員在未屆「競選活動期間」從事之「競選宣傳活動」,參之前開說明固不構成違反選罷法第五十條規定,但凡動用機關資源(人力、物力、財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而從事競選宣傳活動,浪費機關資源,使私人圖得不法利益時,無論在「競選活動期間」,或「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均有可能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所定之犯罪,故仍應謹慎用事。
地檢署強調,此次說明是善意提醒公職人員選罷法增訂第五十條之規定,及違反之處罰,目的僅在於希望公職人員知所警惕,免於觸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且所有的犯罪均須經嚴謹的調查證據適用法律程序,故地檢署礙難在網站上或檢察長信箱直接回答所詢問的個案是否構成犯罪,尚請所有馬祖鄉親諒解。但對於目前進行中之競選宣傳活動,該署均密切注意,並飭警調機關蒐證中,如有不法,均將從嚴追訴,絕不寬貸。 摘錄馬祖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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