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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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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召開刑法新制—社會勞動服務制度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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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因應刑法第41條增訂「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制度,日前特別邀集縣政府民政局、轄區內的社區及民間等二、三十個機關、學校、公益慈善團體及犯保與更保志工,召開「刑法新制—社會勞動服務制度說明會」,由檢察長林慶宗主持,並解說相關的修法規定及執行檢察官如何篩選或核准得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標準,讓執行機構、學校、公益或慈善團體及犯保與更保志工有初步概念,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或疑慮,以備今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時,能順利實施,減少執行上的疏漏或困擾。  

檢察長林慶宗致詞時首先指出,刑法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增訂「社會勞動服務」制度,預定自今年九月一日實施,凡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受刑人可選擇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若無錢繳納罰金或不願意易科罰金,則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則僅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為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提供社會勞動服務之外,有充裕時間打工,不影響已有的職業,維持正常家庭生活所需,以提供白天或晚上的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一日,作為折算標準。「社會勞動制度」之新制,可望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節省司法資源,可紓緩監獄擁擠問題,省卻矯正費用,減少國庫財政負擔,改善服短期刑的受刑人,難以達到有效教化的問題,並對社會釋放勞動力,提供人力資源至社會最需要的地方,讓輕罪受刑人有回饋社會、更生的機會,是一項共創雙贏的政策,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  

林慶宗進一步表示,並非判決六月個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對於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執行檢察官仍得駁回其聲請,以避免增加接納執行之機關、學校、社區、公益團體的無謂負擔與困擾。另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例如:慣竊或菸毒犯等受刑人,檢察官得對個案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以避免危害機關、學校的安全。經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而前往政府機關、學校、公益或慈善團體,從事社會勞動服務的受刑人,仍由該署檢察官及觀護佐理員負責監督與管理,執行檢察官得視其服務態度及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繼續社會勞動服務,若易服社會勞動服的受刑人服務敬業不佳者,得隨時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改送入監服刑。所以政府機關、學校、公益或慈善團體在接納輕罪之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不須對於機構或團體之安全或人員的互動,造成過度疑慮。  

林慶宗最後指出,由於經濟景氣持續不佳,無力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的人數逐年增加,為避免富者以錢贖刑,免受刑罰,窮者無錢易科,只能入監服刑的社會不合理現象,「社會勞動服務制度」,有其重要的社會正面意義,「社會勞動服務」類似外國行之多年而績效卓著的「社區服務」,可以幫助機關、社區或公益團體節省人力的經濟價值,也可讓輕罪受刑人有回饋社會、自新更生的機會。勞動服務的內容,包含清潔整理、老人服務、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交通安全、文書處理、醫院看護義工等項目。  

因此,屆時希望各機關、學校、公益慈善團體及社區踴躍向該署提出申請,有效運用勞動人力,推動社會勞動制度,讓個案適才適所,發揮最大效能。又因馬祖地區民風純樸,犯罪率低,案件量少,但為使新制能順利落實推動,檢察長先前親自率同書記官拜訪,探索各公務或公益單位的實際需求,並感謝許多公務機關(如南竿鄉公所清潔隊)及公益慈善團體(大同之家)同意接納執行,期讓這些人力挹注社會各界,充分發揮社會功能。 (摘自馬祖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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