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7/1施行 金高檢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細節,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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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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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刑法沒收新制將於7月1日施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細節,確保自身權益,並能支持落實「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
金高檢指出,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於105年5月2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增訂「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就刑事案件沒收第三人財產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制定相關程序規範,包括:明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因程序需費過鉅致不符訴訟經濟時,經檢察官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不論法院認定應沒收或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皆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對於沒收判決則可單獨提起上訴,而不及於原案判決。
案件於偵查、審理中,若未能即時保全扣押相關犯罪所得,待判決確定後,被告恐已脫產或花用殆盡,致使無從執行,而無法達到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為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之執行,此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保全追徵之扣押配套規定,並明定扣押標的為債權等情形時之扣押方法及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扣押原則採法官保留,應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然為利司法實務之運作,例外就證據、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經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及情況急迫等情形,可不必聲請法院為扣押裁定(急迫情形之扣押應事後陳報法院)。
其他,尚有扣押財產有減低價值、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形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變價之;另權衡扣押目的及比例原則,增訂以擔保金替代扣押,兼顧沒收之保全及權利人之使用利益。
刑法沒收新制將於105年7月1日施行,各檢察機關相關配套及前置準備工作均已陸續完成,轄區一二審檢察官將依沒收新制啟動運作,澈底落實沒收新制「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 (摘自馬祖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