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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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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抽砂 連江地院判決船舶沒收拍賣 創地方首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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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抽砂 連江地院判決船舶沒收拍賣 創地方首例

今年1月7日越界在莒光盜採海砂的大陸籍「鴻○51號」抽砂船,經連江地檢署積極偵辦,並經地院判決,除了船長等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並將該抽砂船沒收,進行變價拍賣事宜,創下地方首例,民眾獲知後都大聲叫好,認為這樣才能有效遏止抽砂船再越雷池。  

連江地檢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4號被告鄭○彬等10人越界盜採海砂,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入境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等罪,前於108年1月24日提起公訴,連江地院於同年1月3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科處船長鄭○彬、管船蔣O土2人各有期徒刑7月,林O平等8名船員、廚師各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抽砂船1艘沒收,全案業於同年2月11日判決確定。

地檢署表示,此案被告鄭○彬等10位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108年1月6日中午12時左右,由船長即被告鄭O彬駕駛鴻達51號抽砂船,搭載被告蔣O土、林O平、盧O表、林O景、梁O美、蔣O黨、黃O聲、陳O進、陳O財等9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之寧德港出發,於翌日上午7時許,共同未經許可,進入連江縣莒光鄉外海3.5浬處之公告限制海域(北緯25度57.965分、東經119度52.683分),竊取海砂。嗣於同日上午8時42分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當場查獲,並扣得鴻達51號抽砂船1艘(總重約3500噸)及盜採海砂約500噸。  

地檢署強調,近年大陸地區船舶越界抽砂行為,日益猖獗,此案雖是陸船在馬祖海域盜採海砂遭查獲之首例,為防患未然,針對此類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之行為,該署將聯合轄內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海域執法,除從嚴追訴外,並向法院聲請沒收作為犯罪工具之船舶,避免不法人士心存僥倖,以有效扼阻此類犯罪,共同維護馬祖海域完整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該署就沒收之抽砂船,已積極著手進行變價拍賣事宜,務使犯罪者無法保有任何不法利得。  

海巡隊表示,面對大陸越界捕魚及抽砂船越界作業絕不寬待,此次以三道防線,結合雷達、海巡、岸巡勤務作為查緝到案,嚴加取締懲罰,並配合岸巡人員及防檢局提供之設備對「鴻」船做嚴格消毒,以防疫情入侵,守護馬祖海域並保育海洋環境,並籲請漁友及鄉親勇於舉報非法越界陸船,共同協力展現嚴正執法、保護國土及維護海洋生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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